(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
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
承担民用建筑装饰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
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
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建筑装饰设计 承担业务范围
摘要:(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装饰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
常见问题(FAQ)
- 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什么?
- (一)甲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二)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装饰设计等级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三)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装饰设计项目。本标准颁发后,建设[1992]786号文《建筑设计装饰单位资格分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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