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的调整,主要是将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省交通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旧版《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而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记者注意到,在汽车租赁服务由行政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之后,除了对进行租赁的车辆有要求之外,对于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同时,要在服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利用汽车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和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