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客户端电表前(电源侧)最后(负荷侧)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电源侧)的第一(从用户端数)断路器或第一(从用户端数)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 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客户厂界外或客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产权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客户协商后在供用电合同中确定。
(5) 产权属于客户由客户运行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