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产品维修经营组织与资质

摘要:第五条 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名是维修服务价目表、维修服务业务格式合同、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从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须得到商标权益人的特许或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特约或认定证明。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每年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

第五条 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名是维修服务价目表、维修服务业务格式合同、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从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须得到商标权益人的特许或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特约或认定证明。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每年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报送企业(含特约经营网点)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统计信息。
第六条 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根据《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 10349)、《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 10368)行业标准中的资质等级划分要求,具备相应面积的场地、场所及设施;相应职业资质的技术、职业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相应的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到达服务质量要求;储备相应的维修服务备件和耗材。
第七条 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中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职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从事家用电子、家用电器、制冷器具、微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家电产品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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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名是维修服务价目表、维修服务业务格式合同、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从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须得到商标权益人的特许或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特约或认定证明。规模家电产品服务经营者应每年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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