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桩基础设计等级应同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采用三级划分,考虑到管桩基础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以及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和软土地区的二层、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中,一般不采用。因此,在设计等级划分中未考虑。
2 管桩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当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量及计算桩基沉降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荷载效应组合为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
在根据材料性质确定承台高度,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考虑,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
3 规定管桩的*小中心距,是减少和防止打桩时引起相邻桩上浮、位移,而导致桩的承载力下降的重要措施。在桩基布置时,宜尽量确保桩承载力合力点与其上部结构竖向长期荷载作用点相重合。
要求桩端进入持力层一定深度,一是尽量提高桩端阻力,管桩在锤击能量作用下有明显的挤土作用,使桩端周围的土体挤密,达到增大阻力的效果,在临界深度范围内,桩进入持力层深度愈深,效果愈明显。二是保证和提高管桩基础的抗震性能。
对于摩擦型和端承型桩明确了相应的长径比,目的是限制当桩较长时,不宜采用小直径桩,以保证沉桩质量及减小对承载力的影响。
4单桩承台和双桩承台的短方向,规定地梁的刚度、所受柱底的内力及抗震措施。
一些设计者在工程设计中仍以长细比来控制桩长或桩径,造成工程桩的不必要的浪费。长细比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桩身不产生压屈失稳,以及考虑施工条件的要求,对于端承桩因有一较坚硬的不变形的持力层,在桩顶竖向荷载作用下,桩身若过于细长,可能会像压杆一样出现失稳破坏。而对于摩擦型桩,桩身应力向下衰减,且桩会随着荷载加大而产生沉降,不会产生压屈失稳,所以不需考虑长细比的限制。
迄今为止尚未发现质量正常的低承台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压屈失稳的例子,所以两本规范不再提长细比的要求了。